长安大学企业教师聘任管理办法
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[2011]1号)精神要求,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“工程类”师资力量,积极推进我校工程教育改革,提升人才培养质量,全面实施“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”(以下简称“卓越工程师计划”)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所指的“企业教师”是指我校聘请的参与“卓越工程师计划”并完成相关教学任务的,在企业内聘请的教师。
二、企业教师的聘任条件
1.必须是国有大型(或特大型)企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。
2.必须是完成我校“卓越工程师计划”教学任务需要的。
3.所聘请的企业教师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4.具有与其所从事工作相同背景的高等学校专业教育背景。
5.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,能完成相关教学任务的。
三、企业教师聘任程序
1.由学院根据“卓越工程师计划”的执行情况,确定每年的企业教师聘任人数。
2.学院根据聘任条件,对欲聘任的企业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考核。
3.考核合格者需填写《长安大学企业教师审批表》经教务处复核后报人事处审批。
4.学院应与所聘任的企业教师签订相关的协议书,明确聘任的聘期、任务和待遇等事宜并报人事处备案。
5.学校统一对企业教师发放聘书。
四、企业教师的聘后管理和考核
1.企业教师应当遵守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,按照学院的安排完成相关教学任务。
2.学院应在聘期期满对其进行考核,应着重考核企业教师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、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,并形成考核报告报人事处备案。
3.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续聘和支付课酬的重要参考,课酬按照《长安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》(长大教[2009]41号)相关标准支付。
4.企业教师档案由学院进行管理。
五、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。